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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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对象
无
办理条件
可办理人群
(一)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,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,缴费年限累计计算。
(二)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,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,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,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。选择户籍地申领的,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。
(三)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、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,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,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,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,缴费年限累计计算。
办理条件
职工、失业人员提出将外省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省并符合下列情形的,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转入。
1.在我省失业保险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。
2.本省户籍人员要求返回我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。
3.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至我省的。
4.职工在职期间转换至我省工作的。
5.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曾在我省参保缴费目前处于暂停缴费状态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入。
所需材料
无
办件类型
无
办理时限
承诺期限: 7
法定期限: 30
许可数量限制
无
中介机构信息
无
办事窗口
无
收费标准
不收费
主管部门
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南雄分局
实施机构
无
办理依据
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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